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主要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日照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公积金贷款管理。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主要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先存后贷、存贷结合、贷款担保、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编制年度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核算、监督及检查;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及贷后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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