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主要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的,或者有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五)抵押房屋被政府征收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六)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或者丧失担保能力,市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要求借款人更换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借款人拒不更换的;
(七)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八)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因离职、调离单位、单位破产等原因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并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九)违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扣除处置抵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及罚息;
(四)赔偿因借款人违反合同而对市公积金中心造成的损失;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或者借款人。
第四十条 处置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公积金贷款本息和违约金、赔偿金的,市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有权继续向借款人、配偶追索不足部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企业和贷款相关人及单位应当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供真实的资料和便利,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因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符的,根据新出台政策实时调整。
来源: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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