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主要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一)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高贷款限额。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或单方满足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由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不超过通过以下方式计算的可贷额度。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15倍+配偶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15倍。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市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扣除规定比例的购房首付款后的剩余金额;
(四)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扣除购房提取公积金后的剩余金额;
(五)按照本次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其他债务支出计算的合计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月收入的50%;
(六)不超过抵押房屋确认价值的规定比例。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实际贷款期限应当以年的整数倍确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超过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最长贷款期限;
(二)不超过借款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5年。
第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执行国家政策性优惠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并随国家利率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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