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主要来源,向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住房消费贷款。
(三)房屋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票据,自购房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买卖合同、首付款凭证、卖方不动产权证或者房产证及土地证,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和首付款凭证付款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3.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自批准建造住房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4.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自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5.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者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自批准大修房屋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四)经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权查询的个人信用报告;
(五)有效的抵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当授权市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查询、打印、保存、使用、联网核查与公积金贷款相关的个人信息、证明材料以及电子证照等;对授权获取的共享信息、证明材料以及电子证照与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当配合市公积金中心以及受托银行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借款申请人的实际贷款额度按照其申请贷款额度和下列六项额度标准的最低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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