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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10月17日起 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确定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

自10月17日起,淄博市住公积金管理中心优化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确定以拟购住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套数作为认定标准。

县级行政区域以山东省民政厅认定为准,即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的缴存人家庭不允许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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