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将本人已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将本人已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办理商转公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符合《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
(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须为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土地证)的住房,且权属明晰,可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六)借款申请人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出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相关材料;
(七)借款申请人及产权共有人同意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申请商转公贷款需提供材料:
(一)《淄博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商转公);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含共同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含未成年子女)、婚姻状况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
(五)原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近半年的还款对账单(银行盖章);
(六)采取直转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银行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意见书》、半年的还款计划(银行盖章)、商转公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的《知晓书》;采取结清方式的,需提供原商业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用于接收商转公贷款的个人银行账户;
(七)不动产查询结果证明。证明原住房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权属清晰,除原住房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八)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来源: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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