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在邯郸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商转公”业务。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原商贷办理时,申请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2、当前“商转公”申请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3、申请人是原商贷的借款人,且为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
4、原商贷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家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原商贷尚未结清,且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2、原商贷用途为购买自住住房,且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商贷;
3、原商贷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登记日期满5年;
4、原商贷历史记录中不存在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行为。
(三)所购住房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所购住房能够提供抵押担保,除原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二、申请资料
1、邯郸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2、原商贷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3、原商贷借款合同。
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商贷余额证明及近一年还款明细。
5、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页、结婚证。
6、满足“二孩”“三孩”及引进人才政策的,提供相应资料。
7、采用“以贷还贷”方式申请“商转公”业务的,还需提供原商贷银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
来源: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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