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过资金监管渠道购买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款项一律打至卖方银行账户。
一、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该业务适用于本市通过资金监管渠道购买二手房,卖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买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卖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买卖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等情形。
1、卖方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买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卖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带押过户”函》,买卖双方签约后买方办理商业住房贷款,贷款款项到账后、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向公积金中心查询贷款余额及还款账户信息、将卖方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打至还款账户并通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通知承办银行做还清贷款处理。
2、卖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买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贷款意向函》,买卖双方签约后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款项打至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账户,承办银行在“带押过户”业务完成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扫描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
3、买卖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卖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带押过户”函》,买方在交易前携身份证、个人征信报告(含共同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开具《同意贷款意向函》,双方签约后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公积金中心将贷款款项打至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账户,二手房资金监管部门向公积金中心查询贷款余额及还款账户信息、将卖方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款项打至还款账户并通知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通知承办银行做还清贷款处理,新贷款承办银行在“带押过户”业务完成后将不动产登记证明扫描进入公积金信息系统。
二、未通过资金监管渠道购买的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款项一律打至卖方银行账户。
来源: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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