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发放给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已结清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发放给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公积金缴存人,定向用于偿还本人或配偶已办理且已结清的个人商业住房贷款的政策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已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1、后调入我市工作的缴存人,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中缴存时间与在我市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缴存人,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3、原商贷发放后已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贷款期间还款正常,无逾期贷款,且原商贷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全部结清;
4、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组合贷款;
5、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为原商贷借款人或符合商转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配偶;
6、商转公贷款抵押房屋与原商贷所购房屋保持一致,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仅为该商贷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
7、该房屋所属区域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8、异地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已办理商贷的,参照本市缴存职工执行。本市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已办理商贷的,如外地管理中心开展商转公贷款,我中心出具本人在本地的公积金缴存证明;
9、商转公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经济情况确定:
(一)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及配偶工资收入按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不需另行提供工资收入证明。
(二)共同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还贷能力按我市自由职业者最低档缴存基数进行核定。公积金缴存在异地的,出具当地公积金缴存证明,按其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工资收入。
(三)共同申请人及配偶为已退休人员的,还贷能力按社会养老保险金收入进行核定。
(四)在保证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借款人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为60%。
来源:鸡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