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构建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新支点,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共享公平发展,助力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试点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构建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新支点,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共享公平发展,助力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试点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遵循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按照本办法规定自主选择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所需资金本人承担,应当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存、贷利率参照单位在职职工执行。
第七条 本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由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决策,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管理运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委、人行绵阳中支等部门按规定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管委会确定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中,依法依规选择试点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受托义务,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缴存、提取、贷款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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