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构建灵活就业人员“住有所居”新支点,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共享公平发展,助力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试点工作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按照本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在缴存人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扣除。
第二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可获得按月冲还房屋租金等便捷服务。
第六章 账户管理
第三十条 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作为唯一还款账户。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其原有账户资金余额合并到新账户,并可合并计算资金存储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灵活就业缴存人需要将缴存账户存储余额转入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或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人需要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绵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转移后原账户注销。异地转入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时开始计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3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8〕4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绵阳市农民工及个体从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17〕1号)中自愿缴存相关内容自动废止,不再新增个人自愿缴存者。
原个人自愿缴存人员可将账户余额转入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可连续计算;未转入的,可按照与公积金中心原签订的协议继续缴存,提取使用权利参照管委会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业务管理细则由公积金中心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2年11月14日起施行。
来源: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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