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五)贷款发放: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借据。购买期房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公司账户;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将资金划转到买、卖双方商定的其中一方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款资料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一)房屋证明资料:
1.购买住房: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增值税发票;购买存量房(二手房)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增值税发票原件、契税税收完税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2.建造(翻建)住房: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乡村的,提供《咸宁市农村个人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
3.大修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原《房屋所有权证》)、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C级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原件。
4.申请时效:期房自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二手房自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建造、翻建自建造文件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大修自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
(二)身份证明资料:
1.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
2.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3.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登记簿。
4.结婚证(未婚人员面签单身声明)。
5.家庭代际互助贷款的,提供直系血亲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等能够证明直系血亲关系的材料,如不能提供的,可以请单位开具证明或进行事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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