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自筹资金提前全额偿还原商贷,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实现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结清原商贷的“商转公”业务新模式。
“商转公”直转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无需自筹资金提前全额偿还原商贷,通过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实现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结清原商贷的“商转公”业务新模式。
办理“商转公”直转业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借款人应符合我市“商转公”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2) 借款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原商贷的主借款人及所涉房屋的主要产权人。
(3) 所涉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正式抵押登记已办妥。
(4) 所涉房屋产权明晰、无产权纠纷,未设定除原商贷外其他抵押,未设立居住权,不存在诉讼立案或在途变更情况,无被法院查封或被其他行政手段限制等影响抵押权设立的情形。
(5)“商转公”直转业务仅支持纯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主借款人不得变更。
(6) 征得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同意并取得《烟台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转业务银行意见书》,借款人、原商贷银行和委贷银行均同意并愿意配合办理不动产“顺位抵押”登记、结清原商贷和注销原抵押登记等相关业务。
(7) 如所涉房屋当前评估价值、购房合同价值、增值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格认定房产价值;且转贷额度不超过原商贷剩余本金扣减近3个月应还本金总额,向下取万元整数倍(只舍不入),以保证商贷结清时,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商贷余额。
(8) 借款人同意,根据银行核算结果超额预存:商贷余额本息与转贷额度差额部分、近两个月商贷应还利息及其它应付费用,待商贷结清后再将剩余资金返还。
来源: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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