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对冲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据悉,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
注意事项如下:
1、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对冲偿还该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为该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共同还贷关联人,非夫妻关系的关联人不予办理;
3、办理了按月对冲还贷或一年一次提取还贷的,在保留规定余额条件下,可以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
4、办理了组合贷的,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只适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不适用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部分;
5、申请办理该业务时,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的,须自筹还清逾期金额,否则不得办理;
6、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可选择贷款期限缩短或减少月还款额,但必须满足月还贷比相关规定要求;
7、在本规定执行期间,如抚州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90%(含)时,该规定暂停执行。
来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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