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征信良好且在抚州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专指配偶)可申请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业务。
日前,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适用对象:在抚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征信良好且在抚州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专指配偶)。
1、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办理提取偿还部分公积金贷款时,主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单缴存人须保留不低于1万元余额;
(2)属双缴存人需各保留不低于5000元的余额。
提取额度应为1万元以上,以千元为单位。
2、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新市民及个人自愿缴者,其贷款前夫妻双方个人账户的余额不得提取,其它情形适用本规定。
来源:抚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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