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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卖方不提前还清所交易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前提下,为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清卖方的商业住房贷款,从而完成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交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二手买卖交易过程中“转贷”手续办理时间长、交易风险高、资金负担重等问题,有效降低买卖双方交易成本,防范交易风险,实现便民惠民目标,更好地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押物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相关规定,结合《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卖方不提前还清所交易住房的商业住房贷款的前提下,为买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结清卖方的商业住房贷款,从而完成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交易。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二手房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可在房产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售房人(产权人)具有处置权且为个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住宅性房产。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带押过户”的房产是指在买卖交易时,卖方(原产权人)因贷款需要以该套房产提供抵押,房产已设定抵押登记,但无其他优先受偿权和司法查封冻结等限定的固原市区的住房。

第二章    办理流程

第五条 业务申请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经卖方商业住房贷款机构书面同意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办结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后,买方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

第六条 贷款受理与审批

(一)贷款受理时审查卖方贷款剩余本金及利息总额,房产交易价格能满足卖方贷款本金及利息的,可予以受理;房产交易价格不能满足卖方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不得受理。

(二)公积金中心受理买方贷款申请,受理及复核人员应当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三)按照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付款存入卖方已冻结的该套住房原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账户,由冻结账户所在银行出具首付款已到账证明。

(四)按照审批程序对贷款进行审批。

(五)贷款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中心受委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等相关权利义务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签订必须遵循面签原则。

第七条 “带押过户”及抵押登记办理

(一)卖方、买方及卖方抵押权人签订《同意“带押过户”承诺书》(见附件1),卖方抵押权人出具《同意抵押人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函》(见附件2),卖方、买方、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贷款银行签订《存量房“带押过户”业务协议书》(见附件3)后,买卖双方在房产交易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二)买方及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贷款银行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及协议约定相关权责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第八条 贷款发放及支付

(一)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根据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将贷款资金发放至指定的账户。

(二)卖方贷款机构结清贷款后提交抵押登记注销申请,公积金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自行变更为第一顺位。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九条 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确保交易房产除因卖房人办理贷款设立抵押权外,再无其他优先受偿权或司法查封冻结等限制,确保公积金中心的第二顺位抵押权在原贷款抵押权注销后自行变更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且不受其他权力对抗。

第十条 卖方贷款机构应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的受委托贷款银行签署承诺保障带押房过户、第二顺位抵押工作顺利开展,收到交易资金后及时结清卖方贷款,及时注销抵押登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照《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首先在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建行固原分行、农行固原分行、工行固原支行和宁夏银行固原分行同行间先行试点开展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根据业务运行情况,适时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其他银行办理此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在非委托银行开通该项业务。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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