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在押期间的二手房时,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办理二手房预告转移登记后,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在押期间的二手房时,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办理二手房预告转移登记后,可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办理该项业务,有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卖方贷款发放银行应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目前该项业务支持跨行办理。但要注意:
1、只有卖方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套商业性住房贷款已结清的,卖方贷款发放银行与买方贷款申请银行才可以是不同银行,即可以跨行办理。
该情况下,买方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应不小于卖方原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2、如果卖方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配套商业性住房贷款未结清,卖方贷款发放银行与买方贷款申请银行则须为同一银行,即仅限同行办理。
该情况下,买方贷款合同总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住房贷款)应不小于卖方原住房贷款合同项下的剩余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其他应还债务之和。
3、二手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涉及的“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流动性调节系数”的取数,以不动产登记系统体现的预告转移登记时间为准。
来源: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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