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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

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据悉,遂宁市调整住公积金使用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至2024年6月30日。

执行住房公积金又贷又取。缴存人家庭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后,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买该套住房的总房款。

自2023年4月1日起,凡在遂宁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如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贷款办结后,在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留足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款余额,可申请提取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中的剩余部分住房公积金,无需提供购房证明材料(可在贷款系统里查询)。

购房提取后可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此套房还贷,购房提取时间和还贷提取时间须间隔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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