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梧州市行政区城(含三县一市)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房,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近日,梧州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作进一步规范,自2023年3月23日起执行。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梧州市行政区城(含三县一市,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城”)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房,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通过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交易、登记信息系统和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等信息渠道,认定借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套数。
来源: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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