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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公积金制度作用,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吉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在本市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正常还款期间,申请将其商业贷款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商转公贷款的管理机构,具体商转公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所属机构承办。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补充性政策,当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高于85%(含)时,管理中心将对商转公贷款进行动态控制,实行有计划的发放商转公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效的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商业贷款的借款人;

(二)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须在管理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最后汇缴月距申请日不超过3个月,且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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