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的商业性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家庭没有尚未结清的其他贷款或担保,且信用良好;
(五)禁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发放商转公贷款;
(六)在我市办理的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12个月(含)以上,且还款期间无连续3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七)借款申请人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权属清晰、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借款申请人为该住房《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须为商业贷款抵押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
(八)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未在管理中心办理过全款购房提取。
第七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且应注意:
(一)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贷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商业贷款结清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
(二)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该房屋评估总价的70%;
(三)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我市最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且贷款额度不得高于借款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四)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即月还款限额≤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之和×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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