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受托银行、保证人未按照公积金贷款政策和相关协议的约定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借款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除追究其法律责任外,还应进行失信行为登记,自登记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公积金使用资格。
第五十二条 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公积金中心等个人和单位在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条款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德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德公积金管发〔2019〕1号)废止。
来源:德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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