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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4页

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初审工作完成后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相关合同文本并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三)业务受理人要认真审核担保人身份信息,严格审查担保资格后方能办理抵押担保手续,抵押担保程序完结后,由贷款发放人员进行贷款终审,受托银行按照中心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七章 异地贷款偿还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配偶异地缴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发放的异地贷款。

第十三条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含各县市区办事处)应及时协调缴存地中心协助配合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必要时商请缴存地中心根据借款合同扣划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第十四条 异地贷款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累计6个月(含)或连续3个月(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剩余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异地贷款职工需遵循同一套住房提取或贷款二选一原则,同时异地缴存职工不适用“商转公”(含直转)和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

第十六条  异地贷款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欺骗手段获得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异地贷款的,由我中心撤销准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决定,限期退回所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月10日起试行,由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原文件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事项,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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