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根据住建部、湖北省住建厅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是指在荆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荆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三条 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荆门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四条 在我市申办异地贷款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人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有1年内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能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能提供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提供有效婚姻状况证明(离异半年以内的不予受理);
(六)信誉良好,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七)有中心认可的抵(质)押物;
(八)能提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担保人:
1、质押担保人。能提供一名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担保(不含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且该缴存职工在为申请人担保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对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