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能同时分别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和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申请人(及配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异地贷款申请资料
第九条 申请人需提供的基础资料:
1、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银行卡(中心及县市区办事处各业务承办行活期储蓄卡均可);
5、近一个月内人民银行出具的本人或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6、购买住房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预售商品住房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所购楼盘项目须在公积金中心备案);
(2)购买现房(含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第六章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条 异地贷款申请
(一)申请人持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身份证向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开立异地贷款个人账户;
(二)申请人携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资料向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三)担保人本人提交相关资料向荆门住房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窗口申请办理担保手续。采取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的,由担保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担保手续;采取一般担保方式的,担保人本人应携身份证、个人信用报告、房产证明及收入证明(或收入流水)到中心业务窗口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受理及审批
(一)中心各业务窗口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业务受理并初审,业务受理人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缴存地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在《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上备注核实情况,加盖业务审核章并返还回执联。初审未通过的,业务受理人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及缴存地中心并返还回执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