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2、受委托银行根据商贷剩余本金余额、申请人(包括共同申请人)公积金可贷额度,核算(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注:剩余商贷金额不能低于原商贷六个月还贷额度,且在办理商转组合期间不能结清剩余商贷金额);
3、受委托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系统并提交;
4、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受委托银行办理抵押权相关事宜;
6、受委托银行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放款登记;
7、审核通过的,中心将贷款款项放款至受托银行内部过渡账户,受托银行进行商业贷款款项扣款结清。
第九条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金(2017)252号),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当触及资金流动性风险二级预警时,暂停受理商转公业务。已申请但未录入系统并提交的退回申请人,已录入系统并提交的继续办理。
第十条 本操作细则从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
<上一篇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一篇> 太原市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