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惠州市商转公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三)原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
(四)原商贷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五)原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
(六)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款申请书。
以_上资料验原件交复印件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一)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纯公贷款)
1、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提出提前全部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息申请,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
2、申请人在房屋所在地的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网点提交材料;
3、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录入系统并提交;
4、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职工商转公贷款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给予商转公贷款或者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决定。给予商转公贷款的,发出《惠州市商转公贷款额度确认书》;不予商转公贷款的,系统退回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商转公贷款的原因;
5、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到原商贷银行结清商业贷款并把已注销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提交到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网点;
6、受委托银行(广发银行)办理抵押登记;
7、办妥抵押登记后提交发放登记,审核通过后放款。
(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商转组合贷款)
1、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出办理商转组合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本金申请(部分提前还款金额最终以公积金中心审核为准),同时取得该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材料(材料包含贷款金额、贷款本金余额、贷款剩余还款年限);
<上一篇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一篇> 太原市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