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
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商转公贷款分为纯商业贷款转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纯公贷款”)和纯商业贷款转为商业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商转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发放等各个环节,应当符合第一条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商转公条件
(一)申请人(或配偶)须在我市连续按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申请人(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在本市商业银行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并正常还款一年以上,且该贷款尚未结清并处于正常还款状态(该贷款处于当前逾期状态或累计逾期超过3期(不含本数)不受理);
<上一篇 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下一篇> 太原市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