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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细则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细则。

一、贷款条件与要求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市区域外购买住房的。

1.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30%)的发票或收据;

3.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5万;

2.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30年,视借款人偿还能力可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书》(一式2份);

2.《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完整的复印件2份;

3.“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份;

5.首付比例不低于购房款(首次贷款20%、第二次贷款30%)的发票或收据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提供售房单位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原件1份、复印件1份;

7.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8.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注:①采用担保人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②另处房产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房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③“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四、担保方式

(1)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担保;

注:①担保人担保期间到退休年龄的工作年限不能低于借款人贷款的年限;

②担保人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不低于借款额的20%-30%;

③借款人未还清贷款前,担保人不准支取账户内的公积金,担保期间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2)另处房产抵押(借款人名下坐落于我市的另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注:①借款人使用房屋抵押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②贷款额度不超过银行准入的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价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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