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贷款对象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一、贷款条件 :
1、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申请人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证明;
3、在萍乡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4、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且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5、具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6、未使用过两次(含)以上公积金贷款,且无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含其它地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7、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若存在以下信用记录为不符合要求:
(1)两年内(含两年)连续3期或者累计6期(含6期)以上逾期记录的贷款或贷记卡;
(2)个人信用报告上存在冻结、呆账、核销、损失、关注、可疑、止付等情况;
(3)被纳入公积金信息系统“黑名单”;
(4)被纳入社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有因借贷违约被起诉的情形。
8、购买首套房或第二套房。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县级以上不动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笔数为依据。如住房贷款与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为同一套住房的,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借款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信息等(农村宅基地住房不纳入房屋套数的认定)。
9、购建住房首付款和自筹资金要求: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一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第一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不得低于30%;购建第二套自住住房,首付款不得低于30%。
10、购建三套(含)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11、住房公积金账户欠(停)缴6个月(含)以上或账户封存的职工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贷款流程:
1、申请人携带管理中心要求的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或县(区)办事处申请。
2、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受理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受理人(审核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查验审核,并如实出具审核意见。贷款审核内容应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及担保情况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申请人公积金缴存情况、工资收入、家庭总收入、债务、社会信誉等;
(3)审核人提出审核意见。
4、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通知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处办理有关借款手续。
5、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受委托银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房地产销售帐号,将贷款资金划转到房屋销售单位帐户或监管账户;购买二手房、自建、大修住房的可申请将贷款转入卖方个人帐户。贷款利息自受托人发放贷款之日起计算。
6、受委托银行于贷款资金划转后3日内将贷款合同、借据送中心和担保人各一份。
来源: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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