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在绵阳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且购房所在县(市、区)、园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所购住房按首套房认定;已有住房正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认定相应核减。
自8月23日起,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调整住房套数认定。
购房人在绵阳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且购房所在县(市、区)、园区范围内无住房的,所购住房按首套房认定;已有住房正挂牌出售的,住房套数认定相应核减。
缴存人在绵阳市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仅以购房所在县(市、区)、园区住房贷款余额作为认定依据。
来源:绵阳市住房公积金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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