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一)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含)以上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且账户状态正常;
(二)借款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其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三)购买住房自付资金(首付款)不低于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政策要求;
(四)借款人必须是预售商品房备案人或贷款房屋的产权人,共有产权人仅限配偶、父母、子女;
(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其购房合同备案不超过2年,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不超过1年(不含商转公);
(七)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时所有批文(国土、规划、施工等批文)不得超过2年,且借款人或配偶须有一方户籍在住房所在地,工程建设必须主体封顶;
(八)具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九)借款人已婚的,其配偶必须作为共同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十)同意管理中心认可的阶段性担保和资产管理,并认可贷款合同条款的约定;
(十一)能够提供政策规定的申请贷款所必需的全部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属于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土地性质属于集体土地、划拨土地的;
(三)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含)以上的;
(五)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个人征信存在以下负面信息的:
1、个人征信存在呆账、核销、止付等情况的,信用逾期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12次(含)以上(已结清的个人助学贷款除外);
2、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管理中心纳入失信黑名单尚未解除的;
3、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
(六)购买配偶、父母、子女住房的,或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偶买卖住房的;
(七)明显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以及不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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