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共同借款人仅限配偶或在株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子女。
贷款申请。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向管理部提交相关证件与资料申请公积金贷款。
贷前调查、房屋价值认定。管理部及担保公司工作人员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拍摄电子档案。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由管理部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经担保公司做出房屋价值认定,并出具《房屋价值认定书》。
贷款受理及审核。管理部前台人员审核相关资料,对符合贷款政策规定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进行信息录入和电子档案拍摄,并打印《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交借款人确认签字。
贷款阶段性担保。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确认是否为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提供担保。
贷款审批。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对借款人贷款情况全面审核并签署审批意见。
签订合同。管理部工作人员通知已通过贷款审批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办理抵押(预抵押)。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须办理抵押(预抵押),并将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交至管理部。组合贷款办理抵押时,借款人与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抵押人共同签署《办理抵押(预抵押)顺位登记函》,依法办理抵押(预抵押)登记。
内部稽核。管理中心稽核科负责对贷款资料进行全面稽核并签署稽核意见。
贷款发放。管理中心收到《不动产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商品房期房(现房)、保障性住房贷款须发放至开发商项目监管账户;房款已付清的商品房期房(现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指定账户。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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