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无未结清贷款的前提下,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无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再次购买住房为第二套住房。
据悉,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实施住房公积金“认房不认贷”,进一步优化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在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无未结清贷款的前提下,缴存人家庭(包括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本市无自住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缴存人家庭在本市已有一套自住住房,再次购买住房为第二套住房。
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维持不变。
来源: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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