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缴存人,在德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房屋为第一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须以借款申请人或借款申请人配偶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将本人已经办理且尚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商业贷款,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额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公积金缴存人,在德州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房屋为第一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须以借款申请人或借款申请人配偶的名义申请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至少一方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二)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银行账户状态显示正常;信用报告两年内无连续3次(不含)或无累计超过6次(不含)不良记录;
(四)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须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房屋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且仅存在为原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担保、查封和设定房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商转公贷款业务承办银行原则上为同一银行,公积金受托银行与原商贷银行自行协调业务办理。
(六)商转公贷款发放后,借款申请人应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停缴,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七)不存在公积金中心认定不符合商转公贷款的条件或存在贷款风险的情形;
(八)借款申请人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不得将其商业贷款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来源: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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