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不再需要留存保底余额。
自2023年11月1日起,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商业贷款按月冲还贷等政策。
一、职工申请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不再需要留存保底余额。
本政策出台前留存保底余额职工的原保底部分金额可每月冲抵还款金额。
二、职工已结清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来源: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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