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1月1日起,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组合贷-组合还”提取业务。
自2023年11月1日起,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组合贷-组合还”提取业务。
同一套住房,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申请按月冲还公积金贷款后,可办理组合贷中的商业住房贷款按月委托提取业务。
来源: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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