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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6月15日起执行

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将其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将其尚未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应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商转公贷款应符合《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同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用商业贷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前,商业贷款还款正常、尚未结清,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同意提前还清原商业贷款;

(三)申请人以商业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产权明晰,申请人为房屋所有权人并同意将该住房作商转公贷款抵押;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权人仅为该商业贷款发放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申请人在商转公贷款审批通过后,须自筹资金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全部本息;

(六)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计算到千元)。其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交易价款的60%;房屋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贷款额不超过交易价款的50%。房屋建成年限超过30年的,不得申请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资料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

(二)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婚姻状况承诺书等;

(三)个人信用状况证明及申请人在受托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购房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商业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同意提前还贷意见;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贷款申请。申请人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服务窗口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申请资料。

(二)贷款受理及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审批,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还清商业贷款,注销商业贷款房屋抵押。准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资料移交至受托银行,受托银行通知申请人结清商业贷款并协助申请人办理注销该商业贷款房屋抵押登记。

(四)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申请人凭商业贷款结清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受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借据等,办理商转公贷款房屋抵押等相关手续;受托银行将相关资料移交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贷款发放。对于具备商转公贷款发放条件并资料齐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管理规定细化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3年6月15日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两年。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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