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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将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第2页

据悉,自2023年1月1日起,镇江市将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1、贷款申请。职工前往委办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并如实提交如下资料:

(1)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2)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3)经银行盖章确认的载明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的证明材料;

(4)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开立的可用于代扣还款的银行卡;

(5)商业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购房合同、发票及所购房房屋不动产权证等购房证明资料;

(6)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购房不动产权证年限在一年以内的免予评估);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2、审查审核。委办银行按照要求对“商转公贷款”申请进 行初步审查。委办银行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提交公积金 中心审批;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告知职工不予受理的原因。

3、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4、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对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条件的,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商业住房贷款还款账户,专项用于偿还商业住房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六、其他事项

1、职工属于“商转公贷款”的对象,但因不符合“商转公贷 款”条件而未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可继续办理贴息业务。

2、本通知执行后,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一年以下(含),在 2023 年 1月1日(不含)前办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时所购房为商品房的,商品房应为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3年以内,所购房为二手房的,二手房应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1年以内。 

3、职工可通过镇江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查询个人“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时间和贴息到期时间。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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