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自2023年1月1日起,镇江市将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据悉,自2023年1月1日起,镇江市将恢复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一、“商转公贷款”的对象
1、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业务,且最后一次贴息期满的;
2、2023年1月1日(不含)前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符合“商转公贷款”贴息条件的职工,应先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待贴息期满后方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商转公贷款”的条件职工申请“商转公贷款”应符合镇江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已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且最后一次贴息期满的;
2、申请人的商业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该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是公积金委托办理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办 银行”);
3、所购住房仅有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居住权登记事项,也不存在其他权利限 制(如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等)。
三、“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按镇江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申请额度不得超出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
四、“商转公贷款”期限
“商转公贷款”期限按镇江市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执行。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程序
公积金中心根据放贷资金量、职工贴息到期时间及职工首次办理“商转公贷款”贴息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可申请“商转公 贷款”业务的职工,并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职工前往委办银行 (即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收到通知而未及时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职工须重新进行“商转公贷 款”业务的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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