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印发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并于4月5日起施行。
或: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3%÷360×贷款实际天数
“26+3”县以外其他县(市、区)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率可参考省财政贴息率,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每户家庭每年享受财政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逾期部分不得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资金一般每年兑现一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增加结算频次或实时兑现。
第十八条 每次兑现时,由县级放贷银行机构将本结算期内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审核表(见附件1)报送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级放贷银行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审核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并按规定公示后送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相关县级放贷银行机构。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要求将贴息资金发放和放贷金额等相关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安排财政贴息资金,加强财政资金监管。
县级放贷银行机构根据审定的贴息资金发放清单,在收到补助资金3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贷款对象。
第十九条 年度省补助资金低于当年贴息需求的,差额部分可从下一年度省补助资金安排,市县财政也可视财力适当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每年年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项目总结自查工作,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和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实施情况表(见附件2)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浙江银保监局。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可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5日起施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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