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印发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并于4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是以全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为对象,以支持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为目的,各银行机构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为贷款对象提供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服务。
第三条 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的实施范围为全省已认定低收入农户的所有县(市、区)。省财政对淳安等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以下简称“26+3”县)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给予贴息,补助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他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从本级预算安排的衔接资金或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贴息资金。低收入农户已享受的农户小额普惠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共同负责全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五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农业农村部门。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做好项目指导与咨询工作;及时向银行机构提供和更新低收入农户名单;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贴息对象审核认定工作;协助做好贴息额度认定、农户信用评定和到期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做好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每月数据上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工作;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宣传,总结有效做法,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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