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印发了《浙江省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并于4月5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加强贷款管理。相关银行机构要切实加强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和内控管理,准确开展评级授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努力满足贷款对象的贷款需求。要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严控贷款用途不合理、不合规等问题,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发现超范围使用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资金的要立即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和分担。各地要积极完善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地区应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的地区,要在保持工作机制总体稳定基础上,动态调整,规范使用。对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应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
鼓励各地探索采用政府购买服务、保费补贴等方式,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担低收入农户小额信贷风险,明确风险分担比例和启动条件,不得让借款人承担风险补偿、担保和保险费用,不得要求贷款对象提供反担保,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
第四章 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省财政对山区26县和金华市婺城区、兰溪市、台州市黄岩区贷款期限和授信额度内的小额贷款按实际贷款利率的50%比例或按3%年利率予以贴息补助(按孰高原则)。计算公式为:
贴息金额=授信额度内的贷款本金×财政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的50%)÷360×贷款实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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