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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细则

宿州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细则

一、贷款条件与要求

1.借款人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2.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规定,准予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的;

3.借款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贷款额度与期限

1.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5万;

2.贷款期限:贷款最长期限30年,视借款人偿还能力可延长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商转公”贷款额度不大于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

三、所需材料

1.《贷款申请书》(一式2份);

2.原《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件1份,完整的复印件2份;

3.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①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自筹资金结清的:提供贷款结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②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未结清的:提供贷款还款清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好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契税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6.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

7、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未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离异未再婚者出具“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注:①阶段性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②本市职工异地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转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③异地职工在我市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

④“婚姻状况声明书”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四、担保方式

1.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采用新购房屋房产抵押;

2.未办理好不动产权证书的,采用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阶段性担保至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好后采用借款人房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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