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小额贷款是指创业人员因经营资金不足,自愿向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自主审核发放的贷款。
珠海小额贷款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小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关于加强合作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3〕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08〕1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小额贷款是指创业人员因经营资金不足,自愿向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自主审核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一)毕业学年起3年内(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二)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含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第二章贴息条件
第四条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已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毕业学年高校学生除外);
(二)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3年内(从事种养业的以签订有关种养合同日期计算3年内)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第五条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的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中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为同一人;从事种养业的,申请人应为签订种养合同经营者。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本办法贴息扶持政策范围:
(一)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以及将创业小额贷款用于个人消费支出,或投资股票、债券、基金、房产等其他非生产经营性支出的;
(二)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同一申请人第二次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
(三)同一经营主体原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已申请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再以变更后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名义申请创业小额贷款的;
(四)申请人已注销营业执照或已停业、歇业的(含终止种养合同的);
(五)政策规定不予贴息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贴息标准
第七条个人自主创业的,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当年新吸纳贴息对象3人以上就业(不含申请人,下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总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根据符合贴息对象的合伙人数(享受贴息的合伙人个人出资应不低于10%),按每人10万元的额度给予贴息;当年新吸纳贴息对象3人以上就业(不含申请人和合伙人,下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根据吸纳就业人数,按每人10万元的标准增加贴息额度,总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申请人属本市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和入学前具有本市户籍的市外高校毕业生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贴息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内据实贴息,其他申请人按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贴息。
在贴息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创业小额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九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对项目优、信用好、带动贴息对象3人以上就业,首笔创业小额贷款的贴息期限未超过2年的,可在享受贴息终止之日起2年内申请二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累计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章贴息申请拨付程序
第十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申请人按照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的还款周期支付本息后,可按月、按季或在还清全部本息后30日内,向发放创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银行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办理就业登记备案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具意见的《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借款借据和利息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养业的,提交有关种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村委会出具的种养证明。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还需提供经工商登记备案、加盖公章的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学年高校学生免交)。
(五)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毕业学年高校学生免交,从事种养业的,可提交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凭证)。
(六)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学生提供,其中毕业学年高校学生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
(八)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复印件。
申请人及符合贴息条件的合伙人和吸纳就业人员需一并提供上述第(四)至(七)项材料。上述材料首次申请贴息时全部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之后只需提供(一)、(二)项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因客观因素导致逾期的除外),视作自动放弃贴息。
第十二条经办银行收到的申请人材料齐全的,应当开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无法当场补正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经办银行应当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银行贷款记录、创业小额贷款发放和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申请表》上加具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按照人员来源分别送交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初审,即市属城镇失业人员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的申请材料送市经办机构初审,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申请材料送区经办机构初审。
第十三条经办机构对经办银行送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或办事大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享受贴息金额和投诉电话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珠海市就业补贴资金汇总审签表》和《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贴息人员花名册》,加具初审意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复核通过的,将贴息资金直接划拨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第五章经办银行
第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贴息资金规模、国家和省对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要求等情况,确定经办银行数量,商请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金融机构,可在公布经办银行数量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一)为本市分行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商业信誉好,资本实力雄厚。
(二)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成熟,对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对象的贷款发放规模较大。
(三)内控制度完善,现有服务设施满足创业小额贷款贴息经办工作要求,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办业务。
(四)在人员、设备等方面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工作提供支持服务,专设承办业务窗口,有专职人员配合开展贴息申请业务。
第十六条申请经办银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金融许可证》等经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提出申请前2年对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对象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情况(含贷款人数、金额、到期偿还率等);
(四)营业网点、服务窗口、机构、人员等与经办服务能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列入本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合作的金融机构或原已合作开展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可直接确定为经办银行。
第十八条经办银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经办银行为期3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十九条经办银行应建立创业小额贷款发放和回收台账,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编制《珠海市创业小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对办理业务较好的经办银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章资金安排
第二十条创业小额贷款贴息资金从市、区就业专项资金中支付。申请人属于市属城镇失业人员和毕业学年起3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支付;申请人属于区属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贴息资金由区就业专项资金支付。
在我市实施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期间,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申请人,创业小额贷款额度和利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贴息资金可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贴息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市、区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加具初审意见,统一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贴息资金。
申请人不得在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中重复申领贴息。已享受政府其他贴息扶持政策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重复申请贴息。
第二十一条贴息资金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发放,原则上不超出当年安排的贴息预算资金的上限。贴息资金不足时,顺延至下一年度贴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14年月日起执行。此前经办银行已发放的贷款,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印发珠海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0〕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除特别注明外,是指在珠海创业的国内高校毕业生和具有中国国籍、取得国外学位证书、经驻外使领馆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生。
第二十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本办法规定的贴息对象、条件和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珠海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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