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贷款政策简介:保证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少于两人,保证人必须出具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淄博贷款政策简介
【保证贷款】
第十一条保证贷款是指借款人以第三人为其提供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少于两人,保证人必须出具同意提供保证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第十二条保证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证人必须是由在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或经市中心评估认定行业的在职职工;
二、自愿为借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保证责任;
三、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且没有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四、保证人保证期限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五、保证人配偶书面同意保证人提供贷款保证。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借款人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申请支取使用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得再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或质押。
第十四条保证贷款的保证期限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保证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质押贷款】
第十五条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作为质押申请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需提供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一、借款人所提供的质物应为出质人在市中心或管理部(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
二、所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不得低于申请贷款金额。
第十六条出质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为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并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三、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或保证;
四、提供住房公积金存款质押为本人自愿;
五、出质人配偶书面同意出质人提供质押。
【抵押贷款】
第十七条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所有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而申请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需提供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贷款额度按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确定,以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额度为上限。
【按揭贷款】
第十八条按揭贷款是指市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向购买房地产开发商住房的借款人发放的由房地产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商按揭贷款的合作条件:
一、具备担保能力,并同意借款人在房地产抵押权证转交承办银行之前为其提供担保;
二、房产为合法经营开发项目,按政策规定各项手续完备;
三、须保证按时完成楼宇建造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并确保工程质量;
四、有义务在房产交付使用后,协助承办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开发商需进行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合作的,需按市中心的要求提供有关公司资料和申请项目资料,市中心收到资料后,会同承办银行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审查。
一、审查基建报批手续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合法,批文时间及内容是否前后一致。
二、产权合法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审查。查验土地出让合同及土地、房屋权证是否真实有效,地价款的缴交及土地抵押状况。
三、审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调查开发商资质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素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按揭项目的确定
一、市中心根据开发商的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会同承办银行对其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用效率、盈利能力、信用状况,特别是对申请按揭项目的资金、建设、销售等方面进行详尽分析,结合调查和实地勘察情况,写出调查报告,对是否提供按揭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照贷款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二、按揭项目同意受理后,与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业务合作协议》(附件一)。
三、如属期房按揭项目,双方另签《预售房款监管协议书》(附件二)。
四、从按揭项目的受理到确认一般不应超过30天,对未同意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开发商。
【组合贷款】
第二十二条组合贷款是指个人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同时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由承办银行为个人同时办理两种住房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二十三条组合贷款由市中心和承办银行共同考察确定贷款意向。
第二十四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组合贷款额度,可参照以下几个因素计算确定:
一、借款人贷款总额(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职工购买自住房房价×70%;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第三章第八条确定;
三、商业性住房贷款额度=房价×70%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二十六条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限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七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分别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相应利率。
第二十八条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合同由承办银行分别签订。借款合同自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或按揭手续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九条承办银行应与市中心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比例计算本、息和分摊相应的风险。
第三十条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前一次性办理抵押和保险手续。借款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贷款额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馈赠。
第三十一条组合贷款的担保和保险为同一标的物并由借款人同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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