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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贷款政策简介

徐州贷款政策简介: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有关县(市)、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徐州贷款政策简介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满足三农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及《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同意徐州市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批复)》(苏金融办发〔2008〕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我市有关县(市)、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坚持以服务“三农”为核心,遵循“风险可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试点地区

我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地区为丰县、沛县、铜山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和贾汪区,各申请试点设立1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申请设立2家。争取今年年底前有1-2家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完成筹建工作,明年5月份全市完成试点任务。

三、机构性质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四、设立条件

(一)股东

1.主要发起股东的基本条件: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法人;在公安、工商及其他执法机关无不良记录;无涉税违法、违章记录,并能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交纳税;在金融机构征信系统无不良记录;

(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盈利且年利润额不低于300万元,出资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3)在拟定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持股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0%。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参加投标的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企业优先考虑。

2.其它股东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其它股东是企业法人的,比照主要发起股东条件第一款执行,在拟定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股本金比例不低于10%;

(2)其它股东是自然人的,应奉公守法,无不良履历,在拟定组建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中股本金比例不低于3%。

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成为股东。

(二)资本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股东用于人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三)经营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有固定营业场所,符合公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以下(含乡镇)。

(四)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五)组织章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的规定,制订组织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五、业务规定

(一)经营范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地域经营,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二)贷款投向: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以农业、农村、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和涉农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用于支持“三农”的信贷资金不得低于80%,并严格控制大额贷款,单户贷款的最高余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20万元以下单户小额贷款的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三)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市场化利率,自主经营、自主定价,但贷款利率上限必须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高利贷的司法解释规定,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四)资金收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在试点地的代理银行或农信社开立账户,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均委托其办理,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五)会计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财务制度。

(六)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

(七)盈亏核算: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拨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八)税收政策:试点期间,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税率参照农信社改革试点期间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地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徐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人行、银监分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农信社行管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试点阶段的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七、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由市试点领导小组牵头,各试点县(市)、贾汪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职责,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管理规定,做好小额贷款组织的日常监管,包括公司变更、风险监测、业务检查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并协助地方政府加强监督管理。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指导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风险监控:各县(市)、贾汪区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力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停止试点,并提交工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徐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徐州中心支行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业务指导。对涉嫌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由公安、银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场退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以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方案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行为。

(四)监督检查: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在营业期间要按月向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业务状况表(报表统一印制下发),按季报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银行对账单等财务资料,每年报送工作总结。股东变更、迁址等涉及机构变更情况要报经审批。重大风险、重大违规情况等要及时报告省、市试点领导小组。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年度审计。

八、实施进度安排

(一)研究制定试点方案(2008年9月底前)

1.市政府召开会议,动员部署试点工作。

2.各县(市)、贾汪区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试点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

3.各县(市)、贾汪区政府与市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二)组织公开招标(2008年10一11月)

1.各县(市)、贾汪区试点方案经市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制定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经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

2.各县(市)、贾汪区在市试点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开标、评标工作,选定中标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股东。

(三)提出筹备申请(2008年10-12月)

股东确定后,由股东组成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当地试点领导小组提出筹备申请,经市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批。

(四)开展筹建工作(2008年11一12月)

1.筹备申请经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各县(市)、贾汪区督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落实资本金及时到位。

2.市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分期分批组织有关人员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管理经营人员,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3.督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健全内部制度,构建管理机制,建立业务平台,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筹备期为6个月。

(五)提出开业申请(2008年12月一2009年5月)

1.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备组向所在县(市、区)试点领导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市试点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开业后,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县(市、区)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正式挂牌开业,市、县(市)区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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