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是指向有意放贷的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即推荐经其调研、评估、筛选后的借款人,在促成双方产生借贷关系后,收取借款人合理居间服务费的机构。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是指向有意放贷的投资人提供信息服务,即推荐经其调研、评估、筛选后的借款人,在促成双方产生借贷关系后,收取借款人合理居间服务费的机构。目前,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一般登记注册为投资咨询管理公司、理财咨询服务公司等等。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一)零风险承诺。借贷人出借资本是否存在风险应该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是平等的、独立的经济实体,其经营好坏、赢损与否是受市场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并不是守信、经营稳健的借款人就一定能保证资金投入无风险,更不是民间贷款咨询机构所谓的风险评审委员会能够事先预知、 评估的。换言之,投资理财不是银行存款,不可能“零风险”。
(二)稳定高额收益保障。部分商家在对外宣传时,常常将股票(不稳定,且要求心态和技术要高)、基金(相对稳定的收益较低,收益高的不稳定)、国债(很稳定,但收益低且期限长)、保险理财产品(较稳定,但作用在保险而不在于理财)、银行存款(很稳定,但收益很低)等主要投资渠道优劣一一列出,从而凸显借贷理财很稳定且年收 益保障高达15%-20%的优势,以此吸引借款人的眼球。
(三)违规代偿允诺。一般来说,此类型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投资理财咨询服务,即常见的信息中介商,是没有资质提供代偿服务的,但是,“投资人可以免费享受机构的本金代偿计划”却是此类机构吸引理财人的噱头之一,致使部分群众不明就里认为既然公司允诺代偿就没有什么不放心的;而个别公司向投资人出具《代 偿承诺书》更是超出了工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给公众投资带来风险隐患。
(四)涉嫌非法集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没有经过金融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实际经营中,部分商家会采取“代客理财”等方式,与客户签订所谓的“投资理财协议”或“投资委托协议”,以高息吸收客户资金再违规放贷给急需资金周转的小微、民营等企业,变相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 动。
(五)只管借钱不管审查。目前,一部分中介机构忽略自身的管理,致使在从事民间贷款中介业务时,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资信情况不作认真调查,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性质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为放贷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这种只管借钱不管审查的经营方式可能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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