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提出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向提出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三)具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或自付费用凭证;
(五)借款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应当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
(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申请未超过有效期限: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自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日期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高层住宅不超过3年,多层住宅不超过2年;
2、购买存量交易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的有效期限为交易过户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之日起,至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止1年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日、不动产权证书颁发日期、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日期中的任意一项起1年内;
4、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当在未结清该笔贷款前申请公积金贷款;
(七)同意按照规定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还清的其他债务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
(四)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贷款的;
(五)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的赠与或继承等行为。
来源: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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