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自2024年8月14日起,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缴存人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套数以申请贷款时缴存人家庭成员(含未成年子女)在拟购住房所在区(市)县的住房套数为依据:
1、无住房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有一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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